推进协商民主是县政协及其研究会深入思考和认真探讨的课题
编辑日期:2014/12/11  作者:芜湖县政协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芜湖县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胡意照

 

33芜湖县政协工作理论研究会正式成立。该会的成立是我县政协事业和政协理论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县政协工作开拓创新、不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县委高度重视、支持、关心政协工作的结果。研究会是在中共芜湖县政协党组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工作和理论的研究、宣传和咨询的组织。其基本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遵守国家宪法和政协章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工作理论与实践,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主义统一战线,促进政协工作理论创新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建设和谐、幸福、美丽的芜湖县作出新贡献。因此,研究会的成立,不仅对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意见》、中共芜湖市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努力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平台。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的作用。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主要载体,在协商民主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基层政协和政协研究组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科学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协商民主的现实意义

县级政协组织作为人民政协的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基层群众、面对具体工作,在当前情况下推进协商民主尤为重要和紧迫。

1、协商民主更加有利于党委政府科学决策。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精神,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政协发挥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让基层社会各界人士可自由发表意见,并在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将基层各方面最真实的愿望和建议得到充分反映。政协的议政建言既有专业的深度,又有社会的广度,一方面凝聚和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力量,另一方面因融入了各方参与者的意见,更加有利于推动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决策的顺利实施、贯彻执行。

2、协商民主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组织形态多样化,阶层结构复杂化等特征更加明显,基层的社会稳定面临着诸多考验。县级政协发挥其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协商沟通,化解矛盾,实现和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和重要。通过推进协商民主,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协商合作,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既能使社会上个别分散的意见要求得到有组织、有秩序的表达,又能使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得到妥善化解,实现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从而达到更加团结各方、凝聚人心、激发人气、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目的。

3、协商民主更加有利于践行协政为民。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人民政协为民理念,充分发挥政协各界的人才优势,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是县级政协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协商民主体现于政协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穿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始终。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就是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协商民主为政协履职赋予了新的理念,使政协工作的时效性和方向性更加明确,为政协履职拓展了更加有效空间,使政协工作平台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为公众参与政协提供了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从而更加提高了政治参与的质量,更加增加了政治参与的效果。

二、要努力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以制度为保障,使协商有章可循、规范运行,推进协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做好县级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重要保证。2012年中共安徽省委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皖发[2012]26号)、2013年中共芜湖市委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9号)文件,省市委这两个文件对政协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程序、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从县级政协的情况来看,在文件精神和基层实际的结合上还有许多工作和文章要做。相对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级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需要进一步重视,加强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

1、要建立和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

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性民主。要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就需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协商议题的提出和规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程序等等。在县级工作实践中,主要是如何根据“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增强党委、政府的民主协商意识,主动提出包括民生问题在内的重要政治协商议题,同时政协自身如何建立比较完备的协商操作程序。避免出现政协这边不便于强行提出要协商和沟通的内容,政府那边也不便于主动提交政协进行充分协商内容的情况。这种不明确带来的主要垢病是一些确需经过充分协商的“问题”、“事务”,规避了政治协商的程序,一方面妨碍了政协职责和功能的履行,另一方面因缺失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全面的信息互动,因单方面闭门造车而非多方面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的短视、外行、片面、狭隘等弊端。

2、要规定和细化协商民主的内容。

现有的政协章程中已经规定了协商的内容,其表述为“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省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有“重大决策、重要报告、重要人事安排”等主要内容表述。这些规定着眼大局,关注大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作为县级政协组织,当前迫切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细化,抓好贯彻落实,这是县级政协的一项实质性工作。我认为,作为县一级的协商民主,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重大工程,也包括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其调整、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开发区发展,美好乡村建设,推进城镇化建设等重要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如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相关物价、房价、征地拆迁等各类民生问题,进行具体细化。具体可分为经常类和非经常类协商内容。经常类要求每年以固定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政协协商,非经常类应每年根据实际工作的重要程序、视情提交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从而使协商议题具体明确,便于实施,使民主协商活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要建立与提升协商民主的保障机制和效力。

协商的目的是取得一致意见并得到采纳,得到办理、得到落实。但在过去政协工作的实践中,如何提升协商民主的实效,还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由于缺少民主协商成果的保障机制,在个别情况下,协商成果往往主要依赖于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政协意识”的强弱和政协领导在本地区的影响力。从以往协商民主的情况来看,在协商过程中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交流,有时碍于情面较难发表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协商形式比较呆板,不够灵活,往往仅限于政协范围内的会议协商,有时变成了“自拉自唱”的独脚戏。对协商意见办理和协商结果反馈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存在依靠政协领导的威望加以推进的现象,有时不了了之或领导一批了之,协商意见与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采纳。

三、要积极探索和践行政协协商民主

一是要深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协组织对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协商主体的自觉性。协商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协自身方面,作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加强对人民政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深刻理解和领会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特别是要提高对开展政治协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履职尽责、增强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作为协商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对党的统战、政协政策和理论的系统学习,特别是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广泛开展协商作为增强党政领导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实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动力,推动各级决策机构、行政部门更加自觉地坚持协商民主,更加自觉地把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全过程,不断拓开县级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要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的有效机制,增强协商运行的规范性。具体地应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首先是“纳入决策”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将政协协商民主纳入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体框架,切实将“功能性的协商民主”转向“制度性协商民主”。其次是“知情协商”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告知政协及其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确保他们知情权的实现,从而实现“知情协商”,提高协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再次是“落实反馈”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对协商民主的重视,全力避免“重答复轻落实”现象,加强协商成果的办理、落实、反馈的一系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具体的操作性办法。同时政协要适时组织视察督查活动,对不落实、不到位的提出质询,确保协商成果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三是要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协商民主的活力和成效。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县级政协应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大胆地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协商形式。一可采取书面协商形式。如针对某一专题性问题,由党委政府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以“建议案”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和出面,并请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政协委员进行当面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二可采取督查协商的形式。围绕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督查,提出意见建议;三可采用网络协商形式。尝试建立社会舆情交流,收集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以此拓展和引导公民诉求的合理表达,增强政协工作的社会吸引力、公众互动性和对外影响力,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

四是要强化协商队伍建设,增强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他们在政协的相关会议上以本界别的名义发表见解和主张,建立健全重点课题共同调研、重大活动共同参与、重要信息资源共同享用等制度,积极为他们参与协商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二要充分发挥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政协专委会是在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工作量大面广、熟悉基层、了解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积极收集社情民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三要切实发挥好政协界别特有的优势,通过丰富多彩地界别调研视察活动和界别大会发言,界别提案、界别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四要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参与协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提高他们协商议政的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化水平。